吉市发改费字〔2018〕8号
市工信委,井开区经发局、财政局,各县(市、区)物价局(发改委)、财政局,庐陵新区社会事业局、财政局:
现将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《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赣发改收费〔2018〕419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:省发改委、省财政厅《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吉安市发改委吉安市财政局
2018年5月29日
赣发改收费【2018】419号.doc